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登山户外运动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促进登山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规范、服务、引导"的管理宗旨,根据《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登山户外运动从业人员,是指依法经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审核、培训、通过考核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山协作、高山向导、登山联络官、户外领队、高山岩石向导、越野跑裁判员、越野跑赛道评估及安全监督员、攀岩裁判员、攀岩定线员、自然岩壁攀岩指导员、攀冰教练员、攀冰指导员、山地救援技术、高海拔山地救援技术等)。
第三条 登山运动项目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认定的运动项目,具体包括四大类项目:登山、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
第四条 四川省体育局是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以下简称:省登协)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登协负责实施对全省登山户外运动从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和培训,对本行业的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条 凡从事登山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相关运动项目培训。
第二章 培训人员的条件
第六条 参加培训人员的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 严格遵守执行我国相关登山户外运动的法律法规。
(三) 承认《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四) 具备计划、组织、实施登山活动的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具有职业道德,热心为登山户外活动人员服务。
(五) 身体健康,适合户外环境及高海拔山区工作需要,年龄在20--55周岁。
第三章 登山户外运动从业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职责
(一)在省登协的领导下服从安排,接受省登协的业务指导。
(二)协助省登协开展推动当地登山户外活动的有关工作。
(三)积极监督团队遵守登山户外运动相关管理规定。
(四)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宣传《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五)积极参加省登协组织的登山户外活动。
(六)在登山户外活动中提供安全保障、技术指导、后勤服务。
(七)在登山活动中提供相关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八)熟悉活动路线、活动计划、天气道路等情况。
(九)协助办理登山行政许可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合法开展登山户外活动。
(十)协助处理团队在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十一)协助四川省山地救援队在相关区域内的救援辅助工作。
第八条 工作范围
(一) 高山协作
海拔3500米以上6000米以下山峰的登山活动中负责安全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
海拔6000米以上7000米以下的山峰攀登活动中要在高山向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高山向导安排,接受高山向导的业务指导。高山协作须两人及以上共同开展工作,严禁单人独自承接登山相关工作。
(二)高山向导
海拔3500米以上7000米以下山峰的登山活动中负责安全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高山向导指导高山协作开展工作,登山活动中发生危险情况时,实施救援行动。高山向导与高山协作须两人及以上共同开展工作,严禁单人独自承接登山相关工作。
(三)登山联络官
对来华登山探险的外国团队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协助并监督外国人执行我国的有关规定,协助解决外国人在登山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向省登协报告有关情况,调解外国人与中方服务人员的纠纷。登山联络官由省登协协调派遣,不得个人组织外国团队开展登山活动。
(四) 户外领队
海拔4500米以下的山地户外活动(徒步、露营、穿越)中负责安全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活动中发生危险情况时,协助实施救援行动。
户外领队须两人及以上共同开展工作,严禁单人独自承接户外运动相关工作。不得单独开展户外活动服务工作,不得进行高海拔登山服务工作。
(五)裁判员、定线员、赛道评估及安全监督员请按各分项裁判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认证资格和证书的管理
第八条 登山户外运动从业资格证书分为两部分:从业资格证和上岗证。
第九条 证书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进行年审,脱审三个月后将自动注销。证书到期进行换证,收取相应的工本费(50元)。
第十条 参加培训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后颁发从业资格证书,通过实习后,颁发上岗证。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当佩带上岗证,并接受省登协检查及属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出现以下情形的,省登协有权吊销及注销其从业证资格证书:
(一)组织参与违反《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的违规活动。
(二)在组织参与活动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严重违反《环保制度》被投诉的。
(四)多次被投诉并核实属实。
(五)被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
(六)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满足认证条件的。
(七)未按时进行年审。
(八)出借证书本人不参与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9日起执行。原2021年《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从业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废止,本办法其解释权归属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