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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山地户外运动基地认证暂行办法

阅读:1194时间:2016-04-28 13: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和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体育产业的发展,为山地户外运动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引导山地户外运动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四川省体育局委托,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负责对全省登山户外运动进行管理,根据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对全省登山户外运动基地进行认证并授牌。

第三条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的认证条件是认证“四川省省级山地户外运动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唯一标准。

第四条   具有四个以上符合国家单项运动项目标准的山地户外运动场所;开设山地户外运动专业并具有四个以上符合国家单项运动项目标准场所的高校均可参加“基地”的认证。

具有符合国家单项山地户外运动项目标准的可申请单项运动基地。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基地”申报项目的安全技术标准以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国家目前未制定标准的按照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执行。

第六条   “基地”申报应提供具备相应规划资质机构的规划报告书。

第七条   申报“基地”的分类

1、 省级综合类AAA级山地户外运动基地:所开设的运动项目不少于八项,必须具有常设专业管理机构,有常设救援队伍(人数不低于12人)并有足够的救援设备,救援人员需通过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救援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业救援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每年需举办国家级A级赛事一次以上。

2、 省级综合类AA级山地户外运动基地:所开设的运动项目不少于六项,必须具有常设专业管理机构,有常设救援队伍(人数不低于9人)并有足够的救援设备,救援人员需通过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救援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业救援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每年需举办国家级B级赛事一次以上。

3、 省级综合类A级山地户外运动基地:所开设的运动项目不少于四项,必须具有常设专业管理机构,有常设救援队伍(人数不低于6人)并有足够的救援设备,救援人员需通过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救援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业救援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每年需举办省级赛事一次以上。

4、 单项运动基地: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并通过验收合格的运动场所,必须具有专业管理机构,配备救援人员(人数不低于3人)并有足够的救援设备,救援人员需通过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救援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业救援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5、 基地申报涉及高危项目的,必须达到国家相关高危项目的要求。

6、 申报基地的单位需配备安全信息员一人。

7、 符合以上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进行相应级别基地的申报。

第八条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负责组织专家组对所申报的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九条   “基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2月向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提交年检申请报告和年度总结,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组织专家对所命名的“基地”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未通过年检的,由协会提出整改意见书,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基地”取消命名。

第十条   申报“基地”的地区和单位必须制定并公布基地的安全管理办法、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基地环境保护制度、基地人员管理办法、基地须知等相关规定,对进入“基地”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按照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统一制定的“基地认证申请表”和时间进行申报;基地认证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1、 每年1至3月为申报时间;

2、 每年4月进行评审;

3、 每年5月公布认证结果;

第三章  命名与年检

第十二条  凡经评审达到相应基地申报条件的地区和单位,由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统一命名为“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XX山地户外运动基地”。

第十三条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对命名的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命名基地的地区和单位须向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交纳相应的申报和年检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基地”具有完全自主经营和管理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安全、经济等自主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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