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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规划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613时间:2016-04-28 13: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四川省山地户外运动可持续发展,加强山地户外运动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规范山地户外运动规划评审工作,提高山地户外运动规划设计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61号)、“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的通知》”(川体发〔2013〕8号)、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取得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认证的山地户外运动基地、单项运动基地以及其他户外运动场所的适用于本办法。
   山地户外运动项目实施前,须进行评审,并遵从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地户外运动规划包括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发展规划是指规划地区或单位的总体规划,项目建设规划是指线路规划、专项规划等。
                         第二章 评审工作程序
    山地户外运动规划评审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山地户外运动规划评审应采取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条 评审工作分三步进行:山地户外运动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首先提交规划大纲,由委托单位组织评议审定;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应组织方案研讨,优化规划模式;最终规划成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 评审工作主持
    山地户外运动规划评审工作由山地户外运动规划委托单位提出申请,由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主持评审。
    条 规划评审前,主持方应对规划编制质量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方可组织评审。
    第十条 山地户外运动规划应于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评审委员。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负责建立山地户外运动规划评审人员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专家成员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根据规划内容选聘省内外山地户外运动、地质勘查、经济分析、市场开发、体育旅游资源、环境保护、体育法律以及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条 评委成员数量为奇数,单次评审的评审委员会组成最少不低于5人,其中1人为主任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单次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本省或本地区专家不宜少于三分之一,行政管理部门成员不宜多于三分之一,主持方不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十单次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考虑由熟悉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地理环境状况的专家组成。评审会议召开前,应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第五章 评审主要内容
    第十条 评审委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围绕规划的定位、目标、结构、内容、深度等方面对规划文本进行技术评定。
    第十条 规划文本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山地户外运动产业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2、规划目标体系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3、山地户外运动产业开发、项目策划的可行性和创新性

4、山地户外运动产业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及周边山地区域网络布局的科学性、可行性。

5、山地户外运动设施、线路布局的科学合理性。

6、山地户外运动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合理性

7、规划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可靠性。

8、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科学性。

9、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的完整性、规范性。

10、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

                      第六章 评审工作结果
    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对规划文本相关内容进行认真的评定,提出参考性技术意见,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
    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评审工作的纪律,本着公平的原则,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采取表决的方式,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达到简单多数同意,规划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应根据专家的发言提炼、概括写出书面评审意见,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主任签字。评审意见作为规划文本内容。
    第二十未通过第一次评审的规划,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作进一步补充修改。
    第二十山地户外运动规划经补充修改后,主持方重新组织评审,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实施。第二次评审视为一次评审的延续。

第二十四条 规划经补充修改后仍未通过评审的,原则上不再组织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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