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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山地越野跑竞赛规则(试行)

阅读:338时间:2025-12-27 17:21

 

四川省山地越野跑竞赛规则(试行)

 

1. 总则

1.1 前言

为了推动我省山地越野跑运动发展,促进省内山地越野跑赛事规范和竞技水平的提高,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特制定本山地越野跑竞赛规则。在我省境内举行的山地越野跑赛事均执行本规则。

1.2 定义

山地越野跑:是指在山地自然环境中(包括山川、沙漠、森林和平原等)进行的跑步运动。道由山地自然路径及部分人工道路组成(包括山地碎石路、泥土路、森林小道、单道小径或少量公路)。其赛事是由多人在规定的赛道上,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体育竞赛。

1.3 项目分级

根据山地越野比赛路线的距离和海拔将比赛项目分为:

1.3.1 短距离山地越野跑(S级路线)

a) S1级路线:距离在25千米(含)以内,不涉及海拔3500米以上的路线。

b) S2级路线:距离在25千米(含)以内,涉及海拔3500米以上的路线。

1.3.2 中距离山地越野跑(M级路线)

a) M1级路线:距离超过25千米至42.195千米(含)之间,不涉及海拔3500米以上的路线。

b) M2级路线:距离超过25千米至42.195千米(含)之间,涉及海拔3500米以上的路线。

1.3.3 长距离山地越野跑(L级路线)

a) L1级路线:距离超过42.195千米至100千米(含)之间,不涉及海拔3500米以上的路线。

b) L2级路线:距离超过42.195千米至100千米(含)之间,涉及海拔3500米以上路线。

1.3.4 超长距离山地越野跑(XL级路线)距离超过100千米以上的山地越野跑路线。

1.3.5 其中S2、M2、L1、L2、XL比赛项目,含有夜间赛程18:00至次日06:00的比赛项目均属于高危险性体育竞赛项目。

1.4 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开展的各类山地越野跑比赛,高危险性体育竞赛项目需按本规则执行,S1、M1体育竞赛项目参照本规则执行。

1.5 规则与实施细则

1.5.1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作为我省山地户外运动项目的唯一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和修改相关竞赛规则;

1.5.2 在规则适用过程中,对于未涉及或特殊情况的山地越野跑比赛,可根据本规则进行相应规则补充。

2. 参赛者行为及要求

2.1 参赛者参赛守则

2.1.1 参赛者须提供真实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保险购买记录,不得弄虚作假、隐瞒自身疾病或不适宜参加越野跑赛事的身体状况、冒名顶替等行为,诚信参赛、文明参赛;

2.1.2 严格按照竞赛规程、规则办理参赛保险,签署参赛声明或赛事风险告知书;

2.1.3 严格遵守各项竞赛规程、规则,服从裁判指挥,对判罚有异议者按规则规定程序抗议或申诉;

2.1.4 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展现良好的精神风貌,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2.1.5 遵守体育道德、比赛秩序,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条例》规定;

2.1.6 比赛中注意形象,严禁赤裸身体、不得穿着有特别身份定义或指向的服装;

2.1.7 团队比赛中须时刻保持团队意识,禁止抛弃队友;

2.1.8 严禁故意损坏其他参赛者器材,严禁恶意阻碍其他选手前进,禁止破坏路标和指示牌;

2.1.9 保护环境,不乱扔垃圾;严格遵守当地防火规定,禁止使用明火;

2.1.10 不得接受规定外的非中立帮助,严禁接受不合理获益,做到公平竞赛;

2.1.11 参赛者有义务向身处险境人员提供帮助,并告知赛事组委会;

2.1.12 严禁使用比赛规定以外的辅助器械参加比赛(如:外骨骼、氧气等)。

2.2 兴奋剂

禁止一切利用药物人为地提高参赛者成绩的行为,山地越野跑比赛严禁参赛者使用任何目前被IAAF、UCI或者ITU禁止的药品。

2.3 中立援助

参赛者可以从任何中立人员处得到援助。中立者来源于比赛官员、比赛工作人员、其他选手等,任何参赛所获得的中立援助,其结果不得使自己占有不公平的优势或对其他选手产生不公平的劣势。

2.4 身体条件

参赛应提供有效期一年内,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院进行体检的报告,且不得有任何隐瞒,以下疾病或状况者不宜参加比赛:

1)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患者;

2)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患者;

3)心肌炎和其它心脏病患者;

4)冠状动脉病患者和严重心律不齐者;

5)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患者;

6)赛前一晚大量饮酒或睡眠不足者;

7)哮喘患者;

8)孕妇;

9)重大手术处于恢复期的患者;

10)其他不适宜运动的疾病患者。

2.5 参赛资格

2.5.1 赛事组委会根据不同类型赛事制定相应的参赛要求,其中包括年龄要求、身体情况、身份条件、健康证明、运动能力证明、竞赛装备(强制装备)、报名费等;

2.5.2 高危赛事参赛在比赛期间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63周岁(含)以下;非高危赛事参赛在比赛期间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原则上6岁以下不得参加5千米及以上的项目,参赛年龄在6-12岁(含)的项目距离不应超过10千米,且需要有监护人报名参赛全程陪同;18岁以下项目距离不应超过20千米。

2.5.3 参加S2、M1、M2级项目参赛者须至少有1年内1次20千米及以上跑步比赛的完赛证明

2.5.4 参加L1、L2级项目参赛者至少有1年内1次50千米及以上或2次40千米及以上跑步比赛完赛证明

2.5.5 参加XL级项目参赛者至少有1年内1次60千米及以上或2次50千米及以上跑步比赛完赛证明

2.5.6 被国际或国内任何单项体育组织停赛的参赛者,停赛期间没有参赛资格,被禁赛的参赛者没有参赛资格

2.5.7 凡被国际或国内任何单项体育组织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公布名单的参赛者没有参赛资格。

3. 计时与成绩

3.1 计时

山地越野跑比赛采用电子计时手动计时。比赛至少在起点(Start)、终点(Finish)和检查点(CP)设置打卡计时点,参赛者须按要求依次进行打卡。除特殊规定外,从比赛起点至比赛终点为连续计时。

3.2 成绩与名次

3.2.1 山地越野跑竞赛成绩和名次统计以参赛者完成比赛的用时及判罚时间相加,累计时长少者胜;

3.2.2 多日分段赛成绩和名次以所有赛段时间和判罚时间相加,累计时间少者为胜;

3.2.3 接力赛成绩和名次统计由所有接力段比赛时间判罚时间相加,接力区内时间计入比赛总成绩,累计时间少者为胜;

3.2.4 团体赛需要团队所有队员一同完成比赛,在起点、终点、检查站一起打卡,团体赛成绩将团队中最后一名队员打卡时间和团队所有判罚时间相加,累计时间少者为胜。

3.2.5 选手成绩应当由裁判记录并报裁判长,选手成绩名次应当及时设置公开公示专栏,成绩确认单由计时人员、裁判长、赛事总监共同签署认可生效。

3.2.6 如选手完赛用时加违规处罚加时的总时长超过赛事限定(关门时间)的总时长,则视为选手未能按赛事规则完成比赛。

3.2.7 赛事计时以组委会官方计时系统时间为基准。

3.2.8 公布的关门时间精确到秒。

3.3 关门时间

关门时间是指在比赛途中或终点设置的终止比赛的时间,超过关门时间到达相应点位的参赛者将不能继续比赛。

3.4 完赛及退赛

3.4.1 参赛在关门时长内按要求完成全部赛段的为完赛

3.4.2 退赛是指参赛者因身体不适、伤病、个人原因规则判罚等选择退出比赛的行为。

3.4.3 选手在站点被判定为关门,终止比赛,作退赛处理,成绩无效;若违反竞赛规则,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条例追加禁赛或通报处罚。

4.装备

4.1 总则

本着安全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山地越野跑竞赛装备通常分为组委会提供装备、个人竞赛装备(强制装备)、和建议装备三类,参赛者根据所参加项目的组委会要求准备比赛装备。

竞赛装备须为市售产品,样品、研发阶段或未进入大众市场销售的产品均不认可。

4.1.1 组委会装备

根据比赛的需要组委会将为参赛者提供必要设备,参赛者不得故意破坏、丢失组委会提供的装备。组委会提供装备通常包括:号码布、计时芯片、卫星导航定位设备、号码贴、转运包、手环、参赛手册、地图、路书等。

4.1.2 个人竞赛装备(强制装备)

个人竞赛装备(强制装备)为保障参赛者安全完赛或在特殊情况下应对意外求生而设置的最低要求,选手应全程自行携带,组委会须在竞赛规程中明确参赛的竞赛装备清单等信息。根据不同赛事和项目,竞赛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服装(冲锋衣、保暖衣)、头灯及备用电池、手机、救生哨、水具、保温毯。根据不同赛事要求,M级和L级比赛项目通常还包括:冲锋裤、急救包、卫星导航定位设备、反光条、指北针、帐篷、睡袋等。不同赛事、组别可以根据本规则和赛事实际情况对选手竞赛装备做出增减调整并报赛事管理机构批准。

4.1.3 建议装备:太阳镜、防晒霜、手杖、运动手表、帽子、凡士林、肌贴、魔术头巾等。

4.2 装备检查

根据比赛要求,裁判员有权对参赛者进行竞赛装备检查,包括报到领物、赛前检录、赛中检查和完赛检查,同时检查参赛者对装备的使用情况。终点完赛检查,需对全部获奖参赛者进行检查,并根据赛事规模对其他参赛者按照比例进行完赛检查。竞赛装备(强制装备)缺少或者不符合赛事规定的,参赛者将禁止参赛或取消成绩。

4.3 比赛号码布

4.3.1 参赛者须把号码布佩戴在显著位置,把转运包号码贴在转运包的外侧;参赛者必须在比赛中全程佩戴号码布,并接受赛事裁判、救援队员、安保人员、站点工作人员及其他赛事工作人员的检查核验,查验时选手必须主动配合出示号码布,损坏的号码布也须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4.3.2 参赛者在赛道比赛期间的商业行为应得到组委会的同意,参赛者赞助商不得与赛事赞助商产生利益冲突。

5.路线导航

5.1 概述

路线导航是山地越野跑运动参赛者基础性技能,参赛者需要提前下载赛事线路及导航信息,参赛者需自行判断比赛路线并自我辨识路标

路线导航一般分为路标导航、卫星轨迹导航和地图导航等形式。

路线导航以路标与指示牌指引为最高优先,线路轨迹(以组委会在技术说明会时发布为准)次之。突发情况下由组委会指定人员进行人工指引。

5.2 路标导航

赛道上将会有路标条、方向指示牌、文字指示牌及其他指示牌作为导航路标,参赛须:

5.2.1 沿正确赛道比赛;

5.2.2 岔路口减速以观察赛道标记及指示;

5.2.3 对赛道的方向做出合理的判断及决定;

5.2.4 对危险路段按指示牌所示减速前进,不得强行、涉险超越前方选手;

5.2.5 须在指定的赛道上进行比赛,非故意离开赛道的参赛者,须在离开赛道的地点重新返回赛道,否则将根据赛事规则进行判罚。故意离开赛道的参赛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5.2.6 同时看到两个标记的情况下,须选择最近的一个标记前进(除非赛事标记有特别规定),赛道上走捷径将被视为故意缩短赛道。

5.3 卫星轨迹导航

5.3.1 卫星轨迹导航通常用于沙漠、戈壁赛段及路标导航辅助等。赛前组委会将提供比赛路线各坐标点或路线轨迹,参赛者须按坐标或轨迹要求使用卫星定位设备进行比赛;

5.3.2 路线轨迹包括比赛路线、应急撤离路线、起点、补给点、检查点、终点、避难所位置信息等。

5.4 地图导航

5.4.1 地图导航是指参赛依靠地形图和指北针进行路线导航;

5.4.2 比赛前参赛拿到比赛地图,地图中会标记清晰的起终点、打卡点、补给点及相应的信息;

5.4.3 在地图中将具体说明打卡顺序及其它要求,如出现错打、漏打卡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罚;

5.4.4 地图导航是相对开放赛道的比赛形式,但根据路线情况会标记出赛道禁区、黑夜禁区和露营禁区。

6.起点与终点

6.1 起点

6.1.1 比赛出发前根据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进行检录。原则上参赛检录未到场或未通过,按退赛处理;

6.1.2 主办方应当安排人员分别在出发前5分钟、3分钟、1分钟时给予提示;

6.1.3 竞赛日程会提前对参赛者进行公布,但组委会保留修改权利,参赛者应关注赛会相关通知。若因为天气等各类原因导致竞赛日程发生变更,组委会将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发布通知;

6.1.4 根据赛事规模和项目编排,比赛通常采用集体出发或分组间隔出发两种形式;

6.2 终点

参赛者抵达终点须完成打卡计时,获奖参赛者须第一时间接受裁判检查竞赛装备与成绩确认,在检查前不得与无关人员接触或接受媒体采访,以确保检查的真实性和公平性,完成检查后再归还组委会提供的其它装备。参赛者不得在终点区域过度停留,以避免妨碍其他参赛者或扰乱终点裁判工作。

7. 比赛路线

7.1 比赛路线设置在有一定相对高差的山地自然环境中,一般60%以上应是山地自然路线。线路不得设置在湿滑的临崖路段、高风险落石路段。在陡坡、路滑、临崖等风险点路段主办方应当设置相应保护措施保障参赛者人身安全。

7.2 赛道设有统一的指示系统,其中包括路标、地形图、卫星导航轨迹、人员指引等方式。路标明确清晰的体现出赛道及行进方向,路标一般设置在赛道前进方向的右侧。

7.3 安全性要求

7.3.1 在地形、地势复杂路段应有明确的警示标识;

7.3.2 在危险路段设置相关的保护措施或者修缮路面,必要时有救援人及工作人员进行指引。

7.4 特殊地形

山地越野跑涉及的地形地貌多样,可能包括山地、戈壁、沙漠、草原、雪山、冰川、海滩等自然地貌及乡村、景区部分台阶路面和硬化路面。在比赛中根据地形变化调整速度,在危险路段须放慢速度,安全通过。

7.5 露营

在超长距离山地越野跑比赛中会涉及野外露营。参赛者须按要求进行露营,包括环保要求、使用明火规定等。

7.6 夜间赛段

夜间赛段的路标会使用反光贴、荧光棒、频闪灯等设备作指引。参赛者在夜间赛段中须携带高流明照明光源灯及备用电源(电池或充电宝),在胸前和背包上应有反光标志,确保安全和便于搜救识别。手机不可作为光源或备用电池使用。

7.7 路线变更或终止比赛

由于极端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组委会可在任何时间任何赛段进行路线变更或终止比赛。组委会可在某检查点进行通知更改或终止比赛的细则。

8. 检查点(CP)

8.1 比赛路线中设有若干检查点,会在比赛路线图上有明确标识。参赛者须按顺序依次通过各检查点,并打卡或进行人工记录。

8.2 在某些路线中,可能会设置隐藏检查点。设置隐藏检查点的作用主要是监督参赛者是否按照规定的比赛路线进行比赛。如设置隐藏检查点,将会提前告知参赛者所在赛段或区域,但不会标明具体位置,参赛者须严格按比赛路线行进并通过隐藏打卡点。

8.3 检查点如设置关门时间,须在比赛前公布。

8.4 在关门时间后到达检查点的参赛者将被终止比赛。

9. 补给点(SP)

9.1 根据路线长度和路线特点设置能量补给站,一般每个补给站的间隔距离需小于15公里。

9.2 组委会在赛前公布补给计划应包括补给的站点分布、数量、类别等。参赛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随身携带相应的补给,也可将部分补给放入自己的转运箱(袋)内。参赛者到达转运点后,根据编号拿取自己的转运箱(袋)进行装备更换和补给。

9.3 任何难以降解的物品(如食品塑料包装、纸杯、矿泉水瓶等)不得带出补给站。参赛者须把垃圾扔到垃圾箱或装在自己背包中,不得把垃圾扔到赛道中。

10. 医疗救援

10.1 在比赛起终点及沿线均须配备急救设备和专业医务人员,确保及时发现并能在最短时间内在现场实施救治,将危重伤病人员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

10.2 参赛者若感到身体不适需在医疗点接受检查和治疗,如在赛道中出现伤病情况,应立即联系组委会或医疗、救援人员。

10.3 选手报名参赛即视为同意在比赛期间将接受赛事组委会的医疗救治,组委会的医疗和救援人员均有权对选手身体状况进行问询、检查及救治。参赛者必须配合,所耗时间记录在比赛时间内。

10.4 医疗人员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有权要求对参赛者暂停或终止比赛。若参赛者申请继续参赛,现场医疗人员的书面许可,如现场医疗人员不能做出明确判断,应上报赛事指挥中心,由主办方代表、卫健委现场负责人、应急管理局现场负责人三方共同评估选手是否可以继续参赛。任何一方认为参赛者不宜继续参赛的,均可行使否决权,参赛者应当服从决定,不得继续参赛

10.5 在遇上紧急救援事件时,参赛者有义务将现场情况通知组委会,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协助,直到有效援助到达现场。

10.6 参赛者若遇到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受伤等困境时,可求助组委会,说明具体情况,由赛事组委会安排救援人员进行救助。

11.技术说明会

11.1 赛前必须召开技术说明会,可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进行。通常由赛事总监或竞赛主管主持,技术代表、安全监督、裁判员、参赛者、领队或教练均须参加。若赛事未召开技术说明会,安全监督有权向技术代表提出赛事延时、延期直至召开。

11.2 技术会须详细讲解赛事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比赛路线情况、行程安排、补给转运、气象信息、装备要求、环保要求、危险路段提示、成绩计时、紧急预案、其他安全注意事项等,并负责解释参赛者提出的有关赛事的所有问题。

12. 罚则

12.1 总则

违反本山地越野跑竞赛规则的参赛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受到警告、加罚时间、取消比赛资格、停赛或禁赛的处罚。违反规则的处罚方针如下(所列内容仅作为大纲,赛事纠纷处理小组保留最终决策权)。

基于山地越野跑比赛的户外属性,所有处罚均为“累加制”,即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最终处罚为所有处罚的累加。设置在比赛起终点及线路上的电子监视器可作为执裁的有效依据。

12.2 有以下情节者,给予警告处罚:

12.2.1 非参赛者主观故意错误行为,且对成绩和安全未造成影响;

12.2.2 非故意遗漏垃圾;

12.2.3 裁判员预判参赛者可能发生的犯规行为

12.2.4 未正确佩戴号码布。

12.3 有以下情节者,给予罚时10分钟处罚:

12.3.1 累计警告3次者,依次累加;

12.3.2 在团队比赛中,队员之间距离超过100米;

12.3.3 更改、涂污或修改比赛号码;

12.3.4 将补给点内难以降解的物品,如食品塑料包装、纸杯、纸碗、矿泉水(饮料)瓶等,带出补给站,且不听劝阻者。

12.4 有以下情节者,给予罚时30分钟处罚:

12.4.1 偏离规定路线100米以上500米以内;

12.4.2 使用未经批准的装备及行为,且获利者;

12.4.3 破坏环境;

12.4.4 接受非中立的外界援助;

12.5 有以下情节者,给予罚时60-120分钟处罚:

12.5.1 未按既定轨迹方向行进;

12.6 有以下情节者,给予终止比赛取消成绩处罚:

12.6.1 故意破坏或更改赛道路标或标识物品;

12.6.2 故意损坏其他参赛者器材;

12.6.3 恶意阻碍其他参赛者前进;

12.6.4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颁奖仪式;

12.6.5 比赛中乘坐交通工具;

12.6.6 团队赛中不按规定更换参赛者;

12.6.7 参赛者的商业行为未得到组委会同意,且拒不改正者;

12.6.8 拒绝赛事医疗人员询问和检查,医疗人员判断不能继续参加比赛,拒不听从者;

12.6.9 在赛道上走捷径,缩短赛道,超过500米;

12.6.10 未按既定赛道CP点依次打卡,缺少打卡点位;

12.6.11 缺少或携带不符合赛事规定的个人竞赛装备(强制装备);

12.6.12 借用他人装备蒙混竞赛装备检查,借用人和出借人均作取消比赛成绩处罚。

12.7 有以下情节者,给予禁赛1-2年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升级为终生禁赛):

12.7.1 对裁判员、参赛者有不文明用语或举动,不遵守比赛纪律,不听从裁判员判罚,故意扰乱赛场秩序,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

12.7.2 违反《反兴奋剂条例》;

12.7.3 个人或煽动他人以不规范流程提出抗议,发布不实信息企图引发舆论对赛事或赛事相关人员造成负面影响;

12.7.4 不按申诉要求和流程提出抗议;

12.7.5 不服赛事纠纷处理小组终审裁决者;

12.7.6 出现或发布有损社会和谐的言论及行为,涉及社会公序良俗、民族、宗教、政治等内容;

12.7.7 赛事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者。

13. 申诉

13.1 参赛者对比赛的成绩产生异议,可在比赛结束后3小时内向纠纷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同时缴纳申诉费。如果申诉成功,申诉费予以退还。赛事纠纷处理委员会决定为终审裁决。

13.2 纠纷处理小组人员组成

由技术代表、主办单位代表、裁判长、赛事总监、参赛代表组成,小组人数为奇数。

13.3 申诉程序

1)以邮件形式向组委会递交申诉材料,并缴纳申诉费;

2)召开纠纷处理会议,陈述观点及举证

3)纠纷处理委员会作出裁决。

14. 本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15. 本规则由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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